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
104年04.18日修訂
第一章總則 | |
第一條 | 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所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辦公室。 |
第三條 |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畢(肄)業及在學學生情誼、交換工作經驗、促進資訊交流並協助其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展為宗旨。 |
第四條 |
本會之業務如下: 一、建立所友聯絡網。 二、定期發行所友通訊錄。 三、定期舉辦所友會。 四、舉辦所友與在校師生聯誼活動。 五、提供學術活動資訊或相關工作機會資訊。 六、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 |
第二章會員 | |
第五條 | 凡本所畢(肄)業所友、在學學生,均為本會之會員。 |
第六條 |
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 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 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三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四、受領本會各種刊物。 五、其它應享之權利。 |
第七條 |
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 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 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 三、擔任本會所推派或指派之職務。 四、其它應盡之義務。 |
第八條 | 凡任教於本所之師長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榮譽會員之義務為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|
第九條 | 本會不向會員收取會費。 |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| |
第十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一條 | 理事會置理事三人;監事會置監事二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 |
第十二條 |
本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以選舉之理事得票數最高者為會長,次高者為副會長。 會長綜理督導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行職務。 監事主席於監事會開會時,由監事互選之。 |
第十三條 | 本會會長應從本所各屆畢業班指派一人為聯絡人,負責該班所友之聯絡。 |
第十四條 |
理事會之職務如下: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 二、擬訂會務計畫。 三、議決並執行各項會務活動。 四、編制預算及決算。 五、協調所學會支援所友會相關活動。 六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 |
第十五條 |
監事會之職務如下: 一、監察會務之執行。 二、審查預算、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。 三、擔任各項選舉之監選工作。 四、其他相關監察事項。 |
第十六條 |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會長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|
第十七條 |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十八條 |
會員大會之職務如下: 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 二、議決年度會務計畫、預算、決算。 三、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 四、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。 |
第四章會議 | |
第十九條 |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 理監事會議一年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 |
第二十條 | 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理、監事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 |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| |
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 二、利息之收入。 三、各項活動之剩餘款。 四、其它合法之收入。 五、收據統由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開立。 |
第二十二條 |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六章附則 | |
第二十三條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二十四條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