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
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

104年04.18日修訂
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       本會定名為「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所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      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辦公室。
第三條      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畢()業及在學學生情誼、交換工作經驗、促進資訊交流並協助其在學術及事業上之發展為宗旨。
第四條      

本會之業務如下:

一、建立所友聯絡網。

二、定期發行所友通訊錄。

三、定期舉辦所友會。

四、舉辦所友與在校師生聯誼活動。

五、提供學術活動資訊或相關工作機會資訊。

六、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。

第二章會員
第五條       凡本所畢()業所友、在學學生,均為本會之會員。
第六條      

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
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三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四、受領本會各種刊物。

五、其它應享之權利。

第七條      

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

二、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。

三、擔任本會所推派或指派之職務。

四、其它應盡之義務。

第八條       凡任教於本所之師長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榮譽會員之義務為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九條       本會不向會員收取會費。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第十條     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會置理事人;監事會置監事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
第十二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會置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以選舉之理事得票數最高者為會長,次高者為副會長。

會長綜理督導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行職務。

監事主席於監事會開會時,由監事互選之。

第十三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會長應從本所各屆畢業班指派一人為聯絡人,負責該班所友之聯絡。
第十四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理事會之職務如下:
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
二、擬訂會務計畫。

三、議決並執行各項會務活動。

四、編制預算及決算。

五、協調所學會支援所友會相關活動。

六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
第十五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監事會之職務如下:

一、監察會務之執行。

二、審查預算、決算及財務有關事項。

三、擔任各項選舉之監選工作。

四、其他相關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六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會長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七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八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會員大會之職務如下:

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
二、議決年度會務計畫、預算、決算。

三、制定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
四、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
第四章會議
第十九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理監事會議一年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第二十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理、監事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議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一條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各式捐款及贊助。

二、利息之收入。

三、各項活動之剩餘款。

四、其它合法之收入。

五、收據統由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開立。

第二十二條      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六章附則
第二十三條     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四條     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