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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學院 409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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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學研究所圖書借用辦法
87.09.04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

92.07.17九十一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通過


一、借用手續請於下列時間至所辦辦理:

週一至週五: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四十分至四時三十分。

 

二、借用期限:

(一) 中、西文書:限借用十四天。

(二) 博、碩士論文:限借用十四天;本所碩士論文可續借,但以乙次為限。

(三) 期刊、論文集:限借用十四天。

(四) 參考書:不得外借。

(五) 教師研究著作:限借用十四天。

(六) 其他:限借用十四天。

 

三、借書期間,如有人預約時,借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二日內還書。

 

四、借書逾期未還,每冊逾一日課徵滯還金十元,直至繳清滯還金並清還所借
  圖書為止。所得款項做為本所師生活動費之用。

 

五、為配合圖書財產清點,借用人所借之圖書,均須於期末考終了前悉數歸還,俟清點結束後,再行借出。

 

六、凡因畢業、退學、休學者均應於離校前,將所借圖書悉數歸還。

 

七、非本所學生借用本所圖書,須經本所教師同意,限借用三天。

 

八、遺失本所圖書按本校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