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學院 409室
語言學研究所圖書借用辦法
87.09.04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
92.07.17九十一學年度第八次所務會議通過
一、借用手續請於下列時間至所辦辦理:
週一至週五: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四十分至四時三十分。
二、借用期限:
(一) 中、西文書:限借用十四天。
(二) 博、碩士論文:限借用十四天;本所碩士論文可續借,但以乙次為限。
(三) 期刊、論文集:限借用十四天。
(四) 參考書:不得外借。
(五) 教師研究著作:限借用十四天。
(六) 其他:限借用十四天。
三、借書期間,如有人預約時,借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二日內還書。
四、借書逾期未還,每冊逾一日課徵滯還金十元,直至繳清滯還金並清還所借
圖書為止。所得款項做為本所師生活動費之用。
五、為配合圖書財產清點,借用人所借之圖書,均須於期末考終了前悉數歸還,俟清點結束後,再行借出。
六、凡因畢業、退學、休學者均應於離校前,將所借圖書悉數歸還。
七、非本所學生借用本所圖書,須經本所教師同意,限借用三天。
八、遺失本所圖書按本校圖書館圖書賠償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