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十二年十月六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依據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所導師區分如下:
1.所主任導師由所長兼任。
2.班導師由本所全部專任教師兼任。
第三條 本系導師之職責如下:
1.所主任導師負責協同本系之班導師實施輔導工作。
2 .班導師應對導生之個別特質及家庭狀況、學習情形充分瞭解關懷其生活、
第四條 本所於每學年結束前二週內將下學年之班導師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,送校核聘。
第五條 本所導師費全數作為與學生相關活動補助款之用。
第六條 為集思廣益,參與討論有關全校性學生事務工作,及改進導師制度共同實施事項,本所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導師會議,並推選導師代表乙人,參加每學期召開之校級導師代表會議。
本實施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將細則送學生事務處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